《刑法》第 105 条第 2 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一、法律条文(《刑法》第 105 条第 2 款)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 106 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 第 56 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第 113 条:可并处没收财产。
二、罪名定义(构成要件)
- 客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
- 客观方面: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造谣: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迷惑公众。诽谤:散布虚假信息,诋毁国家政权与制度形象。其他方式:网络发文、演讲、讲座、散发传单、组织群组等。行为犯:无需实际颠覆结果,只要实施煽动行为即构罪。
-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三、常见行为表现
- 编造并传播 “政府非法”“制度暴政” 等虚假政治言论。
- 通过社交平台、视频、文章攻击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煽动对抗政府。
- 组织线下聚集、网络群组,策划 “街头政治”“颜色革命” 式行动。
- 与境外势力勾连,接受资金、指导,在境内实施煽动活动。
四、量刑标准
- 一般情节: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 首要分子 / 罪行重大:5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上限,可至 15 年)。
- 境外勾结:在对应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五、与 “颠覆国家政权罪” 的区别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 105 条第 2 款):煽动他人实施,本人不直接组织、策划、实施颠覆行为;处罚较轻。
- 颠覆国家政权罪(第 105 条第 1 款):本人直接组织、策划、实施颠覆行为;首要分子可判无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典型案例要点
- 利用 QQ 群、公众号长期转发诋毁国家制度内容,被认定 “罪行重大”,获刑 5 年以上。
- 律师、推手、访民勾连,炒作热点事件、煽动官民冲突,以本罪定罪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七、合规边界提示
- 批评建议≠煽动颠覆:公民对政府工作的合理批评、建议、监督(宪法第 41 条)受法律保护,不构成本罪。
- 区分标准:是否具有颠覆政权、推翻制度的主观目的,是否采用造谣、诽谤等非法手段。
李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