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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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作者:李强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次举报
2026-05-01

《刑法》第 105 条第 2 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一、法律条文(《刑法》第 105 条第 2 款)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 106 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 第 56 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第 113 条:可并处没收财产。

二、罪名定义(构成要件)

  • 客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
  • 客观方面:以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造谣: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迷惑公众。诽谤:散布虚假信息,诋毁国家政权与制度形象。其他方式:网络发文、演讲、讲座、散发传单、组织群组等。行为犯:无需实际颠覆结果,只要实施煽动行为即构罪。
  •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三、常见行为表现

  • 编造并传播 “政府非法”“制度暴政” 等虚假政治言论。
  • 通过社交平台、视频、文章攻击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煽动对抗政府。
  • 组织线下聚集、网络群组,策划 “街头政治”“颜色革命” 式行动。
  • 与境外势力勾连,接受资金、指导,在境内实施煽动活动。

四、量刑标准

  • 一般情节: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 首要分子 / 罪行重大:5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上限,可至 15 年)。
  • 境外勾结:在对应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五、与 “颠覆国家政权罪” 的区别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 105 条第 2 款):煽动他人实施,本人不直接组织、策划、实施颠覆行为;处罚较轻。
  • 颠覆国家政权罪(第 105 条第 1 款):本人直接组织、策划、实施颠覆行为;首要分子可判无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典型案例要点

  • 利用 QQ 群、公众号长期转发诋毁国家制度内容,被认定 “罪行重大”,获刑 5 年以上。
  • 律师、推手、访民勾连,炒作热点事件、煽动官民冲突,以本罪定罪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七、合规边界提示

  • 批评建议≠煽动颠覆:公民对政府工作的合理批评、建议、监督(宪法第 41 条)受法律保护,不构成本罪。
  • 区分标准:是否具有颠覆政权、推翻制度的主观目的,是否采用造谣、诽谤等非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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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中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120********2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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