颠覆国家政权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05 条,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属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为犯,不要求实际得逞即可构罪。
一、刑法条文(核心)
第 105 条第 1 款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 106 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
第 56 条犯本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 113 条可并处没收财产。
二、构成要件(四要件)
客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客观方面:实施组织、策划、实施颠覆政权、推翻制度的行为(含暴力 / 非暴力、公开 / 秘密,如 “和平演变”、策动政变、推翻地方政府等);行为犯,无需结果。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含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分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三、量刑标准(按角色)
首要分子 / 罪行重大:无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积极参加:3–10 年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勾结:从重;累犯(如胡石根案)从重。
四、与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的区别(第 105 条第 2 款)
本罪:组织 / 策划 / 实施,是实行行为,刑罚更重。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他人,是教唆 / 言论行为,一般 5 年以下,首要分子 5 年以上。
五、典型案例(2016 年周某某、胡某某案)
手段:以律师事务所、非法宗教为平台,勾结境外,炒作热点、煽动聚集、攻击制度,企图 “颜色革命”。
判决:周某某(7 年 6 个月)、胡某某(7 年 6 个月,累犯从重)、翟某某(3 年,缓刑)、勾某某(3 年,缓刑),均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六、关键要点
行为犯:只要组织 / 策划 / 实施即构罪,不看是否成功。
国家安全底线:无论暴力或 “和平演变”、公开或秘密,均严厉打击。
言论边界:批评政府≠颠覆;造谣诽谤、煽动颠覆才涉罪。
李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