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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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国家政权罪

作者:李强律师时间:2026年04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次举报
2026-04-30

颠覆国家政权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05 条,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属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为犯,不要求实际得逞即可构罪。


一、刑法条文(核心)


第 105 条第 1 款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 106 条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


第 56 条犯本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 113 条可并处没收财产。


二、构成要件(四要件)


客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客观方面:实施组织、策划、实施颠覆政权、推翻制度的行为(含暴力 / 非暴力、公开 / 秘密,如 “和平演变”、策动政变、推翻地方政府等);行为犯,无需结果。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含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分首要分子、罪行重大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


三、量刑标准(按角色)


首要分子 / 罪行重大:无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积极参加:3–10 年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勾结:从重;累犯(如胡石根案)从重。


四、与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的区别(第 105 条第 2 款)


本罪:组织 / 策划 / 实施,是实行行为,刑罚更重。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他人,是教唆 / 言论行为,一般 5 年以下,首要分子 5 年以上。


五、典型案例(2016 年周某某、胡某某案)


手段:以律师事务所、非法宗教为平台,勾结境外,炒作热点、煽动聚集、攻击制度,企图 “颜色革命”。


判决:周某某(7 年 6 个月)、胡某某(7 年 6 个月,累犯从重)、翟某某(3 年,缓刑)、勾某某(3 年,缓刑),均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六、关键要点


行为犯:只要组织 / 策划 / 实施即构罪,不看是否成功。


国家安全底线:无论暴力或 “和平演变”、公开或秘密,均严厉打击。


言论边界:批评政府≠颠覆;造谣诽谤、煽动颠覆才涉罪。

一、人品素养 本人以责任立身,坚守诚信初心,正直靠谱、诚信尽责,是值得当事人全心托付的专业法律伙伴。曾直面重大安全事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日照
  • 执业单位:山东中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120********2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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