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芃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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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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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调整行政合同纠纷,代理政府一方起诉至法院,要回应退的补偿金

发布者:刘芃泽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0日 5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5月,某镇政府与A公司签订了《镇产业结构调整行政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响应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对原经营项目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镇政府分三笔向A公司支付产业结构调整补偿金11,618,250元。合同签订后,镇政府根据产调办的指导及相关要求,分两笔向A公司支付了产业结构调整补偿金共计9,294,600元。根据《产业调整结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收回2015年至2016年度产业结构调整剩余部分专项资金的通知》,区财政局和科经委共同委托开展产业结构调整的审计清算工作,根据清算结果,A公司应退还超过审计部分的产业结构调整补偿金518,600元。2019年7月16日,镇政府与A公司就上述事宜达成《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A公司在2020年5月31日前一次性退还镇政府产业结构调整补偿金518,600元,且一并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欠款利息(以518,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6日,镇政府与A公司及B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约定以A公司在B公司的保证金63,000元冲抵A公司应当退回镇政府的产业调整补偿金,A公司尚欠镇政府余款455,600元。上述约定期限届满后,经镇政府多次催讨A公司仍未给付并拖欠至今。

原告镇政府委托刘芃泽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A公司退还产业结构调整补偿金人民币455,600元;2.本案受理费由A公司承担。

被告A公司辩称,不同意镇政府的诉请。1、当时镇政府给A公司的补偿金是经过镇政府聘请的第三方审计得出的。2、审计报告并不是针对A公司这一块的。3、镇政府所谓归还给区财政的钱是否真实归还A公司也不清楚,镇政府也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

同时A公司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镇政府与A公司于2019716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2.反诉诉讼费由镇政府承担。A公司诉称为:20165月,镇政府与A公司签订“镇产业结构调整行政合同”一份,约定由镇政府向A公司支付补偿金11,618,250元,镇政府先后向A公司支付9,294,600元,余款至今未付。2019716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镇政府以区审计为由,要求A公司返还补偿金518,600元,A公司考虑到与政府部门关系,在未见审计报告前提下无奈签订。现因镇政府诉至法院,A公司才得知并无针对A公司的审计报告,故还款协议书属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应予撤销。自2016年签约至今,镇政府未将补偿金足额支付,已经严重损害A公司利益,故A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判如诉请。

镇政府委托刘芃泽律师进行反诉答辩,请求驳回A公司的反诉请求。1、除斥期间已经超过。2、还款协议签订后已经对原内容作出了变更,镇政府前期已经超额履行,A公司应作为欠款返还,故镇政府无需按原协议履行。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镇政府与A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是否存在可撤销事由。A公司主张撤销《还款协议书》的理由为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其中重大误解是指:1、根据镇政府向法庭提供的审计报告,上面并未有针对A公司应退还金额的表示;2、镇政府在起诉状中明确其应分三笔向A公司支付补偿金,双方的行政合同依然有效没有变更,A公司基于对政府的信任在没有看到任何文件下签署了协议;显失公平是指:1、镇政府没有向A公司支付足额的补偿金,故A公司若需要向镇政府返还存在显失公平;2、镇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专项资金已经支付给区政府。

对此,法院认为,1、关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A公司仅提供了《还款协议书》作为证据,《还款协议书》中已经明确,根据区产调办对全区产调项目审计及补贴资金清算情况,A公司应退回超过审计部分的补贴资金,该协议系双方合意签订,并不能证明A公司系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故A公司以审计报告上面并未有针对A公司应退还金额的表示及基于对政府的信任在没有看到任何文件下签署了协议为由主张重大误解不能成立。2、关于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评判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利益是否严重失衡,应以订立合同之时合约的内容为基础,而非仅以结果作为客观要件。《还款协议书》中已经明确,镇政府已经支付了产调补贴929.46万元,A公司应退回超过审计部分的产调补贴资金51.86万元,故双方已经对行政合同项下补偿金的应付金额达成了变更的合意,镇政府不再需要基于行政合同向A公司继续支付补偿金,故A公司陈述的镇政府没有向A公司支付足额的补偿金的主张不能成立,该陈述亦不构成A公司能够行使撤销权的显失公平的理由;至于镇政府是否已经将应退回的产业结构调整补偿金返还区政府,与《还款协议书》的签订并无关联性,A公司据此主张显示公平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认为,A公司主张撤销其与镇政府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的理由不能成立,对A公司要求撤销该《还款协议书》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鉴于镇政府与A公司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及镇政府与A公司、B公司之间签订《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确认,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A公司承诺在2020531日前向镇政府退还补偿金,但至今仍未还款,显属违约,镇政府据此要求A公司退还产业结构调整补偿金455,600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A公司称在行政合同项下,镇政府尚欠其200余万元的补偿金,即使在法院认为案涉《还款协议书》有效的情况下,亦足以与本案镇政府的主张相互抵消,对此,法院认为,《还款协议书》中已经明确,镇政府已经支付了产调补贴929.46万元,A公司应退回超过审计部分的产调补贴资金51.86万元,故双方已经对行政合同项下补偿金的应付金额达成了变更的合意,A公司再主张抵销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镇政府产业结构调整补偿金455,600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A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8,134元,减半收取计4,06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A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A公司负担。


刘芃泽律师,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土地纠纷;拆迁安置;债权债务等领域;主要突出业务:1:上海市浦东新区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苑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1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