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芃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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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专职律师执业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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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纠纷,在律师帮助下起诉至法院,获得法院支持包括工程款和利息在内的最大的合法权益

发布者:刘芃泽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4日 43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6月11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原告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实施消防通道涂料刷新工程,工程造价213,419.80元,被告应于双方协商工程完工后20天内结清工程总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了约定的施工项目。被告相关负责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工程验收通过。原告向被告按工程总价213,419.80元开具了足额增值税发票。被告依约应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的20天内结清工程总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欠付至今

原告A公司委托刘芃泽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213,419.80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B公司、C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1.被告B公司并非实际支付主体,其系受第三人业委会委托与原告签署合同,涉案款项支付应由物业费支出,需要经过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不同意,被告B公司无法完成支付;2.对原告诉请主张金额不予认可,且不认可涉案工程已实际完成,应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支付;3.涉案合同签订前系经过第三人审批的,被告B公司并非恶意拒付款项,不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被告B公司有偿付能力,不同意由两被告共同支付。

第三人业主委员会述称,涉案合同系被告B公司作为专业物业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是其私自与原告签订,与第三人无关,合同中未载明需第三人认可方能付款。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欠款,与第三人无关,被告B公司不能证明其具备其所述的第三人授权委托,对外签订合同应自行承担责任。且合同签订是发生在上一届业委会任职期间,根据合同约定需在完工后20天内付款,需被告B公司自行明确不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付款的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B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承揽合同关系已经依法成立,均应当恪守。

关于付款义务主体。被告B公司辩称其仅为第三人业委会的代理人,不经第三人同意无法完成付款。法院认为,首先,原告及第三人均对此予以否认。案涉《工程合同》合同中并未载有被告B公司系受第三人业委会委托签署案涉合同或有被告B公司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需经第三人业委会同意的相关表述;其次,被告B公司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曾向原告披露过代理人的身份或原告知晓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即便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原告亦有权选择被告B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最后,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单已经由被告B公司确认的该公司工程主管及项目经理签字确认验收,被告B公司作为涉案合同的相对方,是合同明确约定的付款方,理应依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项下所产生的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被告B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被告C公司承担;也可以先以被告B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C公司承担。

关于欠付承揽费用的金额及利息损失。被告B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未实际完成应按实际工程量进行支付,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被告B公司工作人员已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验收,且载明“完工”、“给予验收”并注明验收时间。《工程合同》约定,被告B公司应在根据合同双方协商工程完工后20天内结清工程款。现被告B公司逾期付款,应向原告赔偿损失。故原告主张合同及报价单载明的承揽费用213,419.80元以及自20191030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上述合同项下款项支付义务,应由被告C公司承担,若被告B公司有管理的财产,可先以被告B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C公司承担。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C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承揽费用213,419.80元及以213,419.80元为基数,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若被告B公司有管理的财产,可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C公司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4,61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308元,由被告C公司负担。


刘芃泽律师,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土地纠纷;拆迁安置;债权债务等领域;主要突出业务:1:上海市浦东新区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苑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71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土地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