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A与B离婚;2.分割房产及存款XX万。事实与理由:A与B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无子女。A无工作,B每月收入XXXX元。现双方感情不和,有一处房屋及XX万元存款。
B辩称,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分割婚后购置房产,因为上述房产大部分购房款是B婚前个人财产支付,且A对房屋没有贡献,故不同意分割。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A与B于20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无子女。20XX年购置房屋一处。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标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A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与B离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姻本就不易,夫妻之间应该相互理解、相互照顾、互谅互让,有矛盾应及时沟通、理智解决,双方共同构建温馨和睦的家庭。综上,对A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A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邵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