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Z,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莉,黑龙江南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M。
委托诉讼代理人:S,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M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物XXXXX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XXXXX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擅自离职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程序的损失1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服务费xxxx元;5.请求判令被告恢复原告名誉、消除影响;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公司业务员,其岗位工作内容主要负责拓展客源、销售货物以及维护客户,自被告擅自离职后,原告发现其在职期间,未经原告同意多次私自与原告客户私下交易、收取货款并收取好处费,涉案金额高达XXXXX元,直接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另,被告擅自离职,未办理正常离职交接手续,更加直接导致原告丧失部分客户信任,至今仍有X万余元货款无法追回。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M于2025年6月7日前一次性向原告A商贸有限公司返还货款X万元,此款转入原告公司指定账户;
二、原告A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不再针对案涉货款问题向被告M主张任何权利,被告M自愿放弃向原告A商贸有限公司主张拖欠工作报酬的权利,双方关于货款、工作报酬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XXXX元,原、被告各负担XXX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邵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