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刑事强制措施共有五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1. 强制措施仅限对人身自由权的剥夺或限制手段。干预财产权的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不是强制措施。
2. 强制措施只有公检法才能适用。扭送是公民实施的,不是强制措施。
3. 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适用于被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人。
4. 适用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不具有惩戒的目的。
适用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相当性原则和变更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无必要,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相当性原则,又称为比例原则,是指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涉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变更性原则是指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随着诉讼的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及时变更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