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技术损害与医疗产品损害结合共同造成同一损害的责任
1、“适用范围”。患者在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上的过错与医疗产品的缺陷相结合,共同给患者造成法律上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
2、“归责方式”。
1)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
2)医疗产品的提供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
3、“责任形态”。
1)对患者遭受的同一损害,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o
2)依照医疗过错行为与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医疗机构于医疗产品提供者的内部最终责任份额
相关法条:
《医疗损害纠纷解释》第22条第一款规定: “ 缺陷医疗产品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医疗损害纠纷解释》第22条第二款规定:“ 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的,应当根据诊疗行为与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定相应的数额。”
《医疗损害纠纷解释》第22条第三款规定:“输入不合格血液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