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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提供个人之间的劳务致人损害的责任

发布者: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1513人看过


个人之间”成立劳务关系,提供劳务“因劳务”致人损害成立侵权的,由接受劳务方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背后的原理:报偿理论)

 

提供劳务的一方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接受劳务的一方 对外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的一方部分(或者全额)追偿(背后的原理:自己责任)

 

所谓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指接受劳务的一方和提供劳务的一方均以 “自然人身份”成立劳务合同。 主要指接受劳务一方以自然人身份与保姆、 家庭教师、钟点工等以自然人身份成立的劳务关系。须注意:若接受劳务的一方是以单位 (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的身份与提供劳务的自然人成立劳务合同,则不适用《民法典》第1192条第一款的规定, 而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193条关于“承揽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规则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2条第款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方因劳务造成他人害的。由接受劳务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方承担侵权责任后, 可以向有意或者重大失的提供劳务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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