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劳务派遣”,指用人关系与用工关系发生分离的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用人关系); 但用工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成立用工关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成立侵权的,按以下规则承担责任:
1、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2、派遣单位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此时,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为按份责任)
(事实上实施加害行为的)工作人员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工作人员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或者有过错的派遣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部分(或全额)追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91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