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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执行劳务派遣中的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责任

发布者: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9日|分类:劳动纠纷 |898人看过


所谓“劳务派遣”,指用人关系与用工关系发生分离的劳动关系。派遣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用人关系); 但用工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成立用工关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成立侵权的,按以下规则承担责任:

1、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2、派遣单位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此时,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为按份责任)

 

(事实上实施加害行为的)工作人员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工作人员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用工单位或者有过错的派遣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部分(或全额)追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91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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