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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发布者: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2218人看过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重大过失工作员追偿

 

1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人损害成立侵权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背后的原理:报偿理论)

 

 

2事实上实施加害行为的)工作人员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工作人员即使对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3用人单位对外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部分(或全额)追偿(背后的原理:自己责任)

 

4、根据通说观点,属于下列两类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因执行工作任务”:

1)执行单位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工作任务; 工作人员的行为虽然超出授权(指示)的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执行工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

 

2依照通说观点,判断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 应采“客观判断标准”, 即从“一个客观观察者的视角”, 考虑到加害时的客观外在事实,根据该工作人员的行为外观,足以认为该行为与执行职务具有内在关联,即应认定该行为的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

 

5无论是固定单位还是临时单位,只要与工作人员通过公务员任命、人事聘用、劳动关系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均属于(民法典》)1191第一规定的“用人单位” 包括:( a)法人:(b)私法人;(c非法人组织: (d)土地承包经背者、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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