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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致人损害的责任与承揽人遭受损害的责任

发布者: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7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960人看过


一、承揽人因承揽致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成立侵权的:

1、承揽人是否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

2、定作人无过错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定作人(在定作、指示、选任等方面)有过错的,定作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二、承揽人因承揽“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成立侵权的:

1、定作人无过错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

2、定作人(在定作、指示、选任等方面)有过错的,定作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主要区别有二:

1、标的不同。雇佣合同的标的为提供约定的劳务(“认真做事”);承揽合同的标的为完成并交付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成功做事”)

2、双方的地位不同。雇佣合同的雇主对雇员享有管理、监督、指示的权力;而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无此权力。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93 条规定:“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3条的适用范围并不仅仅限于承揽合同,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民法典》第1193条完全可以类推适用于许多平等主体间成立的合同关系。例如,货物承运人、建设工程施工人、受托人、中介人因履行合同义务致人损害成立侵权的,托运人、发包人、委托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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