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34000**********

  • 执业机构: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分割遗产时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的清偿规则

发布者: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782人看过


1特留份优先在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特留份之后,剩余的财产,才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生前负担的债务

 

2、第一顺位清偿义务人。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

1)对外,法定继承人以继承的遗产数额为限(限定继承保护)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属于债务人共同体”);

2)对内,法定继承人以继承的遗产数额比例分摊

 

3、第二顺位清偿义务人。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民法典》第1162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