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留份优先”,在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特留份之后,剩余的财产,才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生前负担的债务
2、“第一顺位清偿义务人”。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
1)对外,法定继承人以继承的遗产数额为限(受“限定继承”保护)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属于“债务人共同体”);
2)对内,法定继承人以继承的遗产数额比例分摊
3、“第二顺位清偿义务人”。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民法典》第1162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民法典》第1163条规定:“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