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或者配偶一方死亡) 时,夫妻共同债务按下列步骤清偿:
1)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法典》第1089条)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第35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35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 第36条规定:“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