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书面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负担债务时债权人知道夫妻关于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的,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民法典》第1065条第三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 第37条]
2、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4条第一款]
3、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4条第二款]
2、夫妻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 )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5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