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民法典》第1079条)
1、须经调解( 调解为法定前置程序)。《民法典》 第1079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2、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民法典》第1079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离婚判决书生效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民法典》第1080条)
3、《民法典》第1079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民法典)第1079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