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23 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1、男方以女方擅自中止妊娠侵害其生育权为由,在离婚时对女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理由:女方也有生育权,女方基于生育权享有决定是否生育的自由)
2、若双方因是否生育争执,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经调解无效,就达到了法定 的离婚标准,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