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有权利撤销婚姻?
1、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 不包括利害关系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8条第二款]
2、一方在结婚登记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的,为遭受欺诈的另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不包括利害关系人) (《民法典》第1053条第一款)
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民法典》第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撤销机关
两类可撤销婚姻,撤销机关均为人民法院。撒销权人只能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注意:婚姻登记机关不再享有撤销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