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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有权利撤销婚姻?以及撤销机关

发布者: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399人看过


一、哪些人有权利撤销婚姻?

 

1、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不包括利害关系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18条第二款]

 

2一方在结婚登记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的,为遭受欺诈的另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不包括利害关系人) (《民法典》第1053条第一款)

 

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民法典》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撤销机关

两类可撤销婚姻,撤销机关均为人民法院。撒销权人只能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注意:姻登记机关不再享有撤销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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