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的除斥期间
1、因胁迫而结婚的:
1)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被非法限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在结婚登记前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撒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不适用《民法典》第152条第二款规定的5年最长除斥期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9条第二款]
相关法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19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152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