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效果
1、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即“自始无效”)。该“自始无效”",是指无效婚烟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0条]。 换言之,虽属无效婚姻,若未经法院依法宣告婚姻无效,不得径行认定婚姻自始无效。婚姻无效,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宣告无效”。
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1054条第一款)
3、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即属于非婚生子女、亲生子女)(《民法典》第1054条第一款)
4、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2条]
5、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54条第二款)。有权主张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54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2条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