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34000**********

  • 执业机构: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无效婚姻宣告的申请主体,机关、期限以及审理规则

发布者: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409人看过


一、无效婚姻宣告的申请主体

须经申请人提出宣告申请。

申请人包括:

1婚姻当事人;

2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第一,重婚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第二,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为未到法定婚龄主体者的近亲属;

第三,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9]

 

二、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

 

  只能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不得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三、无效婚姻宣告的期限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14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 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注意:无期限上的限制

 

四、无效婚姻的审理规则

   1、不能撤诉、不能调解(孩子和财产可以调解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11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11条第二款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11条第三款规定:“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2离婚诉讼中发现是无效婚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3同时起诉离婚和确认婚姻无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就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4如何列婚姻无效案件的原被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15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 )》 第15 条第二款规定: “夫妻一方死亡的, 生存一方为被告。”

 

    5、重婚案件导致婚姻无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