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般情况下,男60周岁,女55周岁,推定为无生活来源,其生活费按伤残等级(1级或死亡的的按100%计算,其后逐级减少10%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抚养人数
抚养年限计算:
(1)当被扶养人为≤18周岁,抚养年限=18岁-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抚养年限=20年;
(3)>60周岁,抚养年限=20年-(实际年龄-60);
(4)≥75周岁,抚养年限=5年;
2、残疾赔偿金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20修正)》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现已统一用城镇标准计算】
具体计算方式:
(1)60周岁以下,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其他逐级依次减少10%)×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其他逐级依次减少10%)×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增加岁数);
(3)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其他逐级依次减少10%)×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3、残疾辅助器具费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20修正)》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4、死亡赔偿金
计算方式: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5、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21)80号]】。
6、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般由法院根据伤残程度等级或死亡后果等因素对具体数额进行酌定,《精神损害赔偿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