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受让方迟延支付股权转让款,是否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应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股权转让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上海绿洲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锐鸿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要旨:解除股权转让合同除应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外,还应考虑股权转让合同的特点。尤其在股权已经变更登记,受让方已经支付大部分款项、且已经实际控制目标公司的情况下,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应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股权转让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故虽然存在股权受让方迟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违约行为,但是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并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应予以解除。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91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