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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江】律师观点: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正当防卫(三)

作者:赵玉江律师时间:2023年08月30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18次举报

         6  只要是正在“行凶”的人,是否都可以“就地正法”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有人认为,这一款规定是无限防卫权,也有人称之为无过当防卫权,即只要是发生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这样的情况,不问青红皂白把人打死,法律都是允许的。

这种看法对不对呢?我先来讲个西游记的故事吧:悟空从五行山下被放出来之后保护师父唐三藏西行不远,就遇到六个毛贼各执长枪短剑,利刃强弓,拦路抢劫。唐三藏遇到这样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事件,“魂飞魄散,跌下马来,不能言语。”而悟空法力无边,几个毛贼抡枪舞剑乒乒乓乓打了他之后,却毫发无损。悟空抽出金箍棒,将六个贼团团赶上,一个个尽皆打死。唐三藏责怪悟空:“你纵有手段,只可退他去便了,怎么就都打死?”按照前述观点,六个毛贼实施行凶、抢劫,悟空进行防卫将他们“一个个尽皆打死”,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为什么却遭到唐三藏的责怪?唐三藏没有学过刑法,但是按照一个善良人的判断,悟空有足够的手段退去毛贼,却尽打死,“全无一点慈悲好善之心”,做的过分了,也就是我们所讲的防卫过当了。我认为,唐三藏的看法是符合常识、常理、常情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里面的核心词汇并不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而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任何事情都要看具体情景。对武力超强的悟空而言,上面的六个毛贼在他面前舞枪弄棒,并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但换作唐三藏,如他在刚好起风致毛贼眼迷之时趁机将毛贼打死,我认为成立正当防卫是没有问题的。所以,把《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称为无限防卫权或者无过当防卫权是不准确的,此种情况也必然存在一个比例原则,即可能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最近网上流传一个视频:一个持短匕首的男子被五六个持长棍的人围在当中,对其中一个持棍的人嚷道:“什么时候给我腾车?我攮了你,今天攮不了你,明天攮你,妈的,欺负人没有这样欺负的”。后与之对话男子把举起的棍放下,持匕首男子边嚷“照这儿打”边往前冲。这时一名男子从背后持棍打击他的头部,男子应声倒下。有人问我:这个持棍打击的人是不是正当防卫?魔鬼往往藏在细节里。仅就这31秒的视频很难做出准确判断,但这并不影响以此作为讨论的素材。

首先,持匕首男子虽然嚷着“我攮了你”并往前冲,应该属于“行凶”,但被五六个人持长棍围在当中,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性相对不高——这从持棍男子平静的神色及从容的话语可以看出。在这种情况下,本可以选择打击腿部等非要害部位即可制服,却持棍直击头部致其倒地——如果致其死亡的话——可能属于防卫过当。当然,持棍打击有一定节制,有意识地手下留情,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的话,也属于正当防卫。

其次,涉事持棍男子也不排除属于故意犯罪,予以严惩的情况。《指导意见》规定: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从视频反映的情况看,不排除这几个持棍男子有“欺负”持匕首男子的“严重过错”。如果存在这种情况,根据《指导意见》,涉事持棍男子的行为根本不是防卫行为,当然不存在讨论是否防卫过当的前提(其意义在于是否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甚至如果存在防卫挑拨,即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则不但不考虑从宽,相反还应当予以严惩!凡事皆有度,过犹不及。

如何判断是否过度?《指导意见》第16条和第18条对此做了相应规定。其主要意思是:防卫致不法侵害人伤亡,是否负刑事责任,不在于是否属于第三款所列举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而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如果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使有不法侵害人有行凶、杀人、抢劫、强奸这样的意图和行为,也不能直接打死;相反,即使没有第三款列举的情况,如果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防卫致不法侵害人伤亡,也可成立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以此看,有人认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是拟制条款,称之为无限防卫权或者无过当防卫权容易引起误解,是不妥当的。称之为注意条款,似乎更为准确。

 

      7  抓纲挈领,深刻把握正当防卫

有人认为我的观点契合社会常识常理常情;亦或许有人认为我的观点偏颇,不合实际。这些都是最高司法机关的指导意见,并非是我个人的创建,这也说明《指导意见》虽然颁行已三年,还有很多人没有认真学习过。如何把《刑法》规定、《指导意见》、指导案例从纸面上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去,是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怎么做?我觉得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1.认真钻研《指导意见》和指导案例,吃透精神要旨。坚持法理情相统一,切实维护公平正义,改变“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理念,“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侦查人员及时、全面收集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有价值的各类证据都应当依法及时收集,特别是涉及判断是否属于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以及有关案件前因后果等的证据”,这是准确认定正当防卫的事实基础。

    3.全面落实错案追究制度。应当认定正当防卫的没有认定正当防卫,不应当认定正当防卫的认定为正当防卫,也是错案,也应作为错案追究的重点来审查追究,以形成倒逼机制,从制度上推动落实正当防卫的正确理解与适用。


赵玉江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和浙江大学(EMBA),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扎实的业务能力。在从事律师职业前,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120********6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金融证券、股权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