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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还款性质为归还利息,借款人主张为归还本金,究竟应任何认定?

发布者:童元玲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1242人看过举报


笔者曾办理过两起金额较大,其中一笔金额为3亿元的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主张发放款项当日或随后几日即已归还,但出借人主张款项为借新还旧(或者是通过发放新贷款的方式偿还旧的贷款的利息),在此种情况下,如何认定款项的性质呢,笔者试着以下面的一则最近办理的案件对此种情况做一梳理。

1、案件综述

申请人北京B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A公司、A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多年多笔错综复杂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我方代理的是被申请人北京A公司及北京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梳理本案及在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全面厘清本案三方当事人及案外人之间存在的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算清各方之间每一笔借款的利息及违约金及对应的租金冲抵时间段,尤为值得称道的是,从对方在法院审理案件提交的证据中找到了款项性质为本金还是利息的关键证据,由于案涉三笔借款是通过发放新贷款偿还之前借款本息的情况,因此B公司主张所借款项当日即偿还,我方整理出了案涉借款的走向及性质,有理有据地驳斥了对方的请求,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北京B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我方当事人利益获得了全面保障。

2、案件焦点

该案的焦点有三,一是三笔借款的偿还情况,对方主张三笔款项发放后即进行了偿还,我方结合代付款方的银行汇款回单、记账凭证、《支出证明单》里关于款项性质为“利息”的记载,三方及案外人在涉案三笔借款之前即存在多笔借款关系,同时借款当日即还款存在不合理之处,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对方直到第一次开庭都承认其中两笔款项并未归还,第一次开庭后又否认前述自认,我方全面还原了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多笔借贷情况,明确本案三笔借款均是通过发放新贷款支付旧贷款利息,仲裁庭后来采纳了我方的意见,认定三笔贷款未归还。

二是三方之间约定以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的租金债权折抵申请人欠第一被申请人的本息的效力问题。仲裁庭认定折抵有效,无需经过申请人的确认,但超出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债务范围的无效。

3、案件的启示

第一,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特别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多年多笔债务纠纷的情况下,全面梳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助于还原事情的原貌,为审判仲裁机构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作出正确的事实认定打下基础。

第二,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要仔细审视,从中找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

第三,在庭审中要善于抓住对方作出的不利自认,为仲裁庭最终采纳我方观点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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