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租赁公司
【代理单位】杨守迟,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租赁公司
被告:个人被告、医院、建工集团、建筑公司 1、建筑公司 2、建筑公司 3
基本案情
2023 年 3 月租赁公司与原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个人被告)签订《某医一期挖机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为某医一期建筑工程项目提供挖机、炮机等设备租赁服务。租赁公司依约履行义务,按时交付设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2023 年 6 月 10 日,租赁公司与个人被告、建筑公司 1 签订《某医一期室外挖机台班结算》,确认需支付租赁费用总计 109537.50 元。然而,个人被告仅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支付 10000 元,剩余 99537.50 元经租赁公司多次催讨,六被告至今未付。租赁公司认为医院作为发包方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建工集团作为总承包方违法分包,建筑公司 1、建筑公司 2、建筑公司 3 作为分包方及实际施工单位,应对个人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向法院起诉
审理过程
本案涉及发包方、使用方、总承包方、3家分包方、个体工商户多层主体,分包关系模糊、责任边界不清这也是此类涉多层分包、挂靠经营的建筑设备租赁纠纷的共性痛点,原告提交的核心证据存在多处瑕疵,影响其证明力。一是租赁合同的印章真实性及加盖过程存疑,原告未亲眼见证态源经营部盖章,无法排除印章为他人擅自使用的可能;二是两份结算单的主体不一致,且均无个人被告签字确认,吴成军的签名行为无法直接归责于个人被告;三是原告补充提交的台班单、工时单等单据、签名人员存疑没有证据关联性需层层佐证。
律师观点
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相对方的认定至关重要。本案中,租赁公司起初认为与个人被告存在合同关系,但法院通过对合同签订过程、履行情况以及相关证据的细致分析,认定实际合同相对方为建筑公司 1。这警示大家,签订租赁合同时,务必确认合同相对方的真实身份、授权情况,并保留好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各类证据,如磋商记录、结算单、付款凭证等。对于合同条款,尤其是付款时间、利息计算等关键内容,应明确约定。若不幸陷入类似纠纷,专业律师能够凭借对证据的敏锐分析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30年律所,本所秉持“客户至上、诚实勤勉、专业服务、合作共赢”的执业理念,为客户提供专业、全面、及时、优质、高效的定制化法律服务。我们将持续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输出高品质法律支持,与客户携手共赢。
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