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使用化名,部分案情不予公开
【代理单位】广东XX律师
【委托人】张X
原被告介绍
原告:张X
被告:中国XX公司(简称B 公司)、麦XX
案情介绍
2024 年 5 月 8 日,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乐平大道XX,麦XX驾驶粤 xxxx 号小型轿车与步行的张X发生碰撞,致使张X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麦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X无责任。而肇事车辆仅在 B 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 300 万元的商业三者险(2020 年示范条款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保额 10 万元),未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X因此次事故遭受了身体伤痛及经济损失,遂将麦XX和 B 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146557.08 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
2025 年 5 月 6 日,法院立案受理此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诉讼期间,原告撤回对中国XX公司的起诉,追加 B 公司为被告,法院准许并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张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X、被告麦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 到庭,被告 B 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案件争议焦点
1.麦XX主张保险公司在其投保时未尽告知和审慎义务,导致其未购买交强险,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麦XX认为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应如何确定合理金额。
3.B 公司关于不承担诉讼费用的辩解是否合理。
判决结果
被告麦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X 110219.1 元。,被告 B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X 25237.98 元。
律师观点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责任认定与保险赔偿紧密相关。像本案,交警明确麦XX负全责,且因其未购买交强险,依照《民法典》规定需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麦XX声称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在法律上缺乏依据。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 B 公司按规定赔偿。关于诉讼费用,B 公司的辩解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被法院支持。这提醒大家,无论是车主还是保险公司,在保险购买及理赔过程中都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合法保障。若您不幸遭遇类似交通事故纠纷,别怕,专业律师会依据法律条款,为您争取应得的赔偿,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广东通利达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