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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君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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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打赏引发的夫妻共同财产纠纷解析——民法典视角下的“挥霍”认定与财产权益保护

作者:赵君男律师时间:2025年03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8次举报

近年来,网络直播打赏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频发。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第1092条规定,若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使用共同财产进行大额直播打赏,可能被认定为“挥霍”行为,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财产或要求少分、不分财产。本文结合司法实践,解析此类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如何认定构成“挥霍”行为?

1、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正常消费水平

例如:家庭月收入1万元,一方单次打赏数万元或累计打赏数十万元。

参考标准:超出家庭日常娱乐支出范围,且未用于共同生活或子女教育等正当用途。

2、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大额支出需协商一致。单方擅自打赏构成对共同财产权的侵害。

3、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打赏行为具有“非正当性”

若打赏对象为特定主播,且存在暧昧聊天记录、私下转账等情节,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用途”,加重挥霍性质。

若打赏涉及婚外情或低俗内容,可能同时触发《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支持返还钱款。

4、损害共同财产利益:导致家庭财产显著减少,影响共同生活或子女抚养等。

二、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

1、金额对比与家庭收入法院会结合家庭收入、日常消费记录、打赏流水等证据,判断是否构成“明显超出”。例如,家庭年收入20万元,3年打赏120万元即被认定挥霍,打赏方离婚时少分40%财产。

2、用途正当性审查若打赏行为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如用于支持低俗直播或婚外关系),可能加重挥霍性质。

3、举证责任分配受损方需提供银行流水、平台记录、家庭收入证明等;打赏方若主张合理用途(如公益捐赠),需自证。

三、维权路径与证据准备

1、婚姻存续期间的分割财产诉讼

条件:需证明对方行为导致财产严重损失,且继续维持共同财产制将损害自身权益。

证据:银行流水、打赏记录、家庭收入证明、消费水平对比数据等。

2、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少分主张

举证重点:证明对方恶意挥霍,例如打赏时间集中于夫妻矛盾期间、打赏金额与收入严重失衡等。

四、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2023)京0105民初XX号

男方3年内打赏主播120万元,家庭年收入仅20万元。

法院裁判要点

金额对比:打赏总额为家庭年收入的6倍,远超合理消费范围;

用途非正当性:打赏对象为多名女主播,存在频繁互动和暧昧聊天记录;

擅自处分:女方对打赏行为不知情,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结果:法院认定:打赏金额远超家庭正常消费,构成挥霍,判决男方在离婚时少分共同财产40%。

五、风险防范建议

1、建立家庭财务共同管理机制,对大额支出设置共管账户。

2、定期核对家庭消费流水,发现异常支出及时沟通。

3、若遭遇配偶擅自打赏,应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

网络打赏并非法外之地,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平等保护。对于超出合理范围的打赏行为,受损方可依法主张权利,维护自身财产利益。建议公众理性消费,同时增强夫妻财产共管意识,避免因冲动打赏引发家庭与法律风险。《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六条通过具体化“挥霍”标准,为处理网络直播打赏纠纷提供了明确依据,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公众需增强法律意识,理性参与网络消费,避免因冲动行为引发家庭矛盾与法律风险。

本文引用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66条:[若一方存在“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如大额打赏),另一方可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注:裁判要点:需证明打赏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消费水平,且用途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

《民法典》第1092条:[若一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对该方少分或不分。]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注:司法实践:法院通常结合打赏金额、家庭收入水平、打赏对象关系等综合判断是否构成“挥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6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赵君男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曾在大型国企担任法务工作,目前为多家外资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南开区
  • 执业单位:天津存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6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刑事自诉、调解谈判、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