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原告与被告相识期间,原告花费8万余元向被告赠送礼物、微信转款的事实清楚,被告亦予以认可。因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相识期间,从未在线下的现实生活中见过面、进行彼此之间的沟通和了解。原告与被告在通过网络相识不到1个月的时间,就开始相互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用亲昵的言语进行聊天。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的款项未能举证证明是在被告明确表示同意与其结婚的前提下,原告才做出的上述赠与行为。故原告以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等为据主张向被告赠送的款项和礼品均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上述期间内,原告在被告的直播间打赏的虚拟礼物,属于原告在欣赏被告直播节目的活动中自愿花费的费用,不属于无偿赠与,故原告对其在被告直播间打赏的虚拟礼物属于赠与、应予返还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但同时,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2020年12月与原告的通话录音中明确表示同意向原告返还款项25万元的事实清楚,原告亦予以认可。故法院认定原、被告针对返还款项25万元的事宜已达成口头约定,被告应依约履行。被告对双方仅是针对返款事宜进行反复协商、未达成最终意见的抗辩理由,与证据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40万元的主张,法院依法仅支持被告向原告返还25万元;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芝罘法院判决被告孙某向原告李某返还款项25万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烟台中院于2022年7月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书,驳回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吴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