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婧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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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结婚登记彩礼应返还 —— X某1、X某2诉D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发布者:顾婧斐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09日 132人看过 举报

2026-04-09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原告:X1X2代理律师:万会昌、顾婧斐(原告方)

·被告:D

二、案件过程

(一)案情起因

2021 年,X某1D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3 年 1 月 29 日,双方在D某家中举行订婚仪式,X某1当场交付彩礼 178000 元、金手镯一只、金项链一条,双方约定 2024 年 2 月 5 日举办婚礼并办理结婚登记。

后双方因先登记还是先办婚礼产生严重分歧,D某坚持先办婚礼后登记,X某1要求先登记再办婚礼,最终未能成婚,亦未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原告诉求

1.判令被告返还彩礼 178000 元、金手镯一只、金项链一条;

2.判令被告返还X1转账 54300 元、返还X2转账 37878.80 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被告抗辩

1.仅认可收到彩礼 168000 元,另 10000 元为四舍礼、衣物费;

2.金项链系 2022 年元旦礼物,不属于彩礼;

3.双方曾同居,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且被告曾怀孕流产,不同意返还;

4.恋爱期间转账属赠与,与婚约无关,不应返还。

(四)法院审理查明

1.订婚当日X1实际给付彩礼178000 、金手镯一只、金项链一条;

2.双方未共同生活,被告主张同居及怀孕流产均无有效证据佐证;

3.X2转账 37878.80 元多为小额赠与、婚纱照、乔迁贺礼;X1转账 48900 元多为节日、子女、购车、手机等日常赠与,均不属彩礼范畴

4.金项链为元旦礼物,价值较小,不认定为彩礼。

三、法院判决结果

1.被告D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1彩礼款 160000 元及金手镯一只

2.驳回原告X1X2的其他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 2677 元(减半),原告负担 1067 元,被告负担 1610 元。

裁判要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彩礼应予返还;结合未共同生活等事实,酌定返还 160000 元;恋爱期间小额转账、节日礼物属赠与,不予返还。

四、顾婧斐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核心争议集中在彩礼范围认定、返还条件、返还比例三个关键点。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办案中有几点深刻体会:

1. 精准界定 “彩礼” 与 “一般赠与”,是胜诉前提

实践中极易将恋爱转账、节日礼物、人情往来与彩礼混为一谈。我们严格区分:

·彩礼: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习俗给付的大额现金与贵重首饰;

·赠与:表达情感的小额转账、节日礼品、人情贺礼等。本案中,我们逐一梳理转账记录、聊天证据、交付细节,将 178000 元及金手镯固定为彩礼,把其他款项剥离为赠与,为法院采信奠定基础。

2. 证据为王,“未共同生活” 是返还比例关键

被告主张同居、怀孕流产以抗辩返还,但均无有效证据。我们紧扣未登记、未共同生活这一核心事实,依据司法解释 “未办结婚登记应返还彩礼” 的刚性规则,说服法院采信我方主张,最终获得高比例返还

3. 情理与法理兼顾,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彩礼纠纷兼具法律性与民俗性。我们既坚守登记才是法定婚姻成立要件的法律立场,也尊重地方订婚习俗,不苛求全额返还,配合法院合理酌定返还比例,既维护委托人财产权益,也避免矛盾激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4. 给当事人的实务提醒

·订婚给付彩礼、贵重首饰,务必留存转账凭证、现场视频、证人证言

·明确财物性质,避免将人情往来、日常消费计入彩礼主张;

·未办理结婚登记前,谨慎共同大额消费,减少财产混同;

·发生纠纷及时固定证据,尽早委托律师,依法理性维权。


顾婧斐律师深耕法律行业数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始终秉持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的执业理念,以维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淮南
  • 执业单位:安徽知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420********3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安徽知柏律师事务所
1340420********38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