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L某代理律师:顾婧斐(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
·被告:淮南市XX环保建材有限公司、M某、R某
二、案件过程
(一)案件事实
2023 年 8 月 5 日,原告L某与被告XX建材公司、M某、R某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L某向XX建材公司供应石粉材料。
1.L某为XX建材公司垫资 100 万元供应材料,垫资满额后,后续采购需现金结算;
2.XX建材公司保证每月供货量不少于 1 万吨,每吨另付 2 元利润,不足部分按 2 元 / 吨补足;
3.违约需支付10 万元违约金(垫资款 10%);
4.M某、R某作为公司股东,对案涉总货款(垫资款 + 利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
合同履行中,L某完成 100 万元垫资,并后续供货 277427.81 元,后因对方未付款停止供货。XX建材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亦未补足供货量差额,M某、R某未履行保证责任。
(二)原告诉请
1.支付欠付货款1277427.81 元、违约金100000 元;
2.支付未足额采购利润损失80000 元及后续损失;
3.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4.M某、R某对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5.承担诉讼费、律师费20000 元、保全费等。
(三)审理情况
三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庭核实,M某认可对账金额,M某、R某对连带责任无异议。
三、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淮南市XX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L某:
o货款:1277427.81 元
o违约金:100000 元
o利润损失:37672.66 元
o律师费:20000 元
o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 元合计:1440100.47 元
2.被告M某、R某对上述货款 1277427.81 元、利润损失 37672.66 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L某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9048 元,由XX建材公司负担 8820 元,M某、R某就其中 8054 元连带负担。
四、顾婧斐律师办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商事买卖合同 + 股东连带保证纠纷,核心争议集中在货款认定、违约金与损失调整、保证范围界定三方面,结合办案经验总结如下:
(一)合同条款是胜诉基础
商事交易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垫资规则、供货量、利润标准、违约责任、保证范围、实现债权费用等。本案完整合同是法院支持货款、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的关键依据。
(二)违约金与损失主张需合理平衡
法院以 “违约金足以覆盖实际损失” 为由,未支持重复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实务中应优先主张约定违约金,避免过度叠加损失导致不被支持。
(三)连带保证责任有明确范围
保证责任并非无限扩大,需严格按合同约定范围认定。本案法院认定M某、R某仅对垫资款 + 利润承担连带责任,未及于违约金、律师费等,提示签约时应将全部债权及实现费用明确写入保证范围。
(四)证据链完整决定案件结果
本案中垫资明细、供货清单、对账单、发票、保全及律师费票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配合被告缺席且无异议,法院全额支持核心诉请。商事案件务必留存全部交易凭证,避免举证不能。
(五)实务建议
1.供货类合同务必约定最低采购量、差额补足、违约金,保障预期利益;
2.要求合作方股东 / 实际控制人签署连带保证,增强履约保障;
3.明确约定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违约方承担,降低维权成本;
4.及时对账、固定欠款凭证,逾期立即启动法律程序并申请财产保全。
本案通过精准的诉讼策略与完整证据体系,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债权,为建材供应类买卖合同纠纷提供了可复制的实务操作范本。
顾婧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