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过程
2022年12月8日下午,淮南XX中学XX中学的体育课上,学生A某(原告)与同学B某(被告一)相约到篮球场玩“托举抓篮”的动作。B某在下方托举A某时,A某不慎摔倒,导致左前臂严重受伤。
学校老师随后联系了A某的母亲C某,C某与B某一同将A某送至医院。经诊断,A某为“左桡尺骨骨干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骨骺骨折)、左前臂挫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共计17天,并进行内固定及取出手术。
A某的法定代理人C某委托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的顾婧斐律师、万会昌律师代理诉讼,起诉B某及其监护人、学校及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4844.67元。
二、判决结果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作出民事判决:
B1某、B1.1某(B某的监护人)赔偿A某各项损失共计38597.9元;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A某各项损失共计64329.84元;
驳回A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责任比例为:
学校承担50%(由保险公司赔付);
B某监护人承担30%;
A某自行承担20%。
三、顾婧斐律师(原告代理律师)办案心得
1. 精准把握责任主体与法律关系
本案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侵权、学校的教育管理责任、以及校方责任险的适用。我们第一时间明确了B某的监护人、学校及保险公司三方的法律责任,并成功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避免了后续另行起诉的诉累。
2. 重视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司法鉴定
我们及时固定了事发经过、病历、费用票据、医保结算单等关键证据,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及护理、营养期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十级伤残,为后续赔偿计算提供了有力依据。
3. 合理评估责任划分,争取最大赔偿
法院最终认定学校承担50%责任,B某方承担30%,原告自行承担20%。虽然原告未能完全免责,但在“托举动作”系双方自愿行为的情况下,成功争取到对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已属不易。
4. 精神损害抚慰金与交通费的争取
法院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上支持了6000元(原主张8000元),交通费则仅支持210元(原主张800元)。这提醒我们在未来类似案件中,需进一步细化交通费票据和就医次数的对应关系,精神损害部分也可结合伤残等级加强说理。
5. 保险公司抗辩的有效应对
保险公司以“不是适格被告”“学校无过错”“鉴定程序不合法”等理由抗辩。我们通过强调《民法典》第1200条及保险合同关系,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学校存在管理疏漏,并确认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最终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
6. 对未成年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同理心
本案原告A某事发时仅13岁,受伤后经历两次手术,身心俱疲。我们在代理过程中不仅关注赔偿数额,也注重对家属的情绪疏导与法律释明,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与配合。
顾婧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