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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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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私自处分共有房产,法院这样判!

发布者:钟媛媛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513人看过


父亲私自处分共有房产,法院这样判!

 

基本案情:1991年,A与B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小A。1995年,A与B新建了二栋房屋,并于1997年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1998年,因A和B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对二栋房屋作出了财产分割,B自愿将房屋产权赠与儿子小A,因当时小A年幼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A再婚后,对房屋所有权进行了转移登记。2021年12月,小A将A诉至临湘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自己对二栋房屋享有一半份额;依法判令A协助自己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裁判: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A与B在法院调解离婚时达成的《民事调解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院予以确认。A与B已经依据该调解书解除了婚姻关系,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约定B将讼争房屋的一半房屋产权赠与小A,此约定系A和B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且B在订立协议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赠与不可撤销,赠与关系成立于1998年A与B离婚的《民事调解书》生效后。2021年12月,小A与B就案涉房屋签订了《赠与合同书》,是对上述调解书的再次确认,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小A主张是案涉房屋的实际共有权利人,依法享有该二栋房屋一半份额,并要求被告A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案例分析:为了有效避免纠纷产生,夫妻若将名下不动产份额赠与子女或他人的,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免造成权利人权益受损和维权困难。另外,此案中B虽然不是原、被告当事人,但B是涉案房产的赠与人,其作为证人证实赠与关系的真实性非常必要,本案中B就是以和小A签订《赠与合同书》的方式对赠与关系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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