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伤害,法院这样判!
基本案情:张三受雇于李四从事刮外墙漆工作,约定工资日结。2021年7月8日上午10时左右,李四安排张三拆除外墙架子,该项工作不属于张三的工作范围。当张三拆至第二层至第一层窗户时,因固定铁丝断裂,从架子上跌至地面受伤。张三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费医疗费13,971元。张三遂向李四主张赔偿,李四认为张三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张三遂向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裁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责任划分问题。李四雇请张三从事刮外墙漆工作,双方之间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张三在按照李四指示拆除外墙架子时,因固定铁丝断裂摔落受伤。李四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有为提供劳务一方提供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和责任,然而张三在为李四进行外墙作业时,李四没有为其提供安全设备,现场也没有提供安全措施,且拆除外墙架子并非张三的工作范围,造成事故发生,李四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指示作业方面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负事故主要责任即90%的赔偿责任。张三在进行作业时亦有安全注意义务,其没有注意导致受伤,自身也具有部分过错,自负10%的责任。故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分析:这起案件中,法院是基于张三没有拆除外墙架子的工作内容,故其只承担10%,往往有的案件中提供劳务者是在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受伤的,那种情况的判罚又不一样,提供劳务者往往应自身承担更大比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