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而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属于劳动法律调整的范畴,由《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各地法规政策调整。赔偿主体为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部门;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有: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省市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有: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
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致害而取得,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范畴,相关规定见于《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及《职业病防治法》、司法解释、各地法规政策等文件中。赔偿主体为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见,在赔偿项目方面,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之间存在相同或相似的项目。例如,在带有人身性质的项目中,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第三人侵权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相似;“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死亡赔偿金”类似。在财产性质项目中,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属于相同的赔偿项目;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属于相似的赔偿项目。那么,哪些项目属于在第三人赔偿后,用人单位不必再次赔偿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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