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的情形下,通常会产生两种赔偿请求权:一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是工伤职工向侵权人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由于两种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工伤职工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因而产生了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之间的赔偿责任竞合。
赔偿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竞合,各国的司法实践各有不同,我国的司法实践也未有统一标准。
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有何区别和联系?在发生赔偿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重复的赔偿项目?哪些项目工伤职工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用人单位不必再次赔偿?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和实务案件出发,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作者 |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竞争与监管法律事务部 姚华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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