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受害人的视角:我能获得多少赔偿?
我们先来明确一下民间用语中的“赔偿”一词在法律中包含的概念,所谓“赔偿”包括的是两个部分:
1. 对此次事件所带来的损失的赔付,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因为法律特殊规定/双方自行意定所带来的惩罚性/补偿性赔付。
第一点损失很好理解,第二点中的特殊规定和自行意定指的是什么?下面举两个例子。
法律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这就是特殊的法律规定,意味着即使消费者的损失没有这么多,法律也强制规定商家必须赔付,因为在实践当中,消费者与商家的社会地位与信息获取不对等,故有此规定。
双方自行意定
多见于刑事/治安案件中:
A将B打伤,A因为B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了避免被判处实刑,除去B的治疗、误工等费用之外,A主动提出对B额外赔付20万元希望获得谅解,B表示同意并且向司法机关出具谅解书,最后A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四年。
可以看出,虽然“赔偿”包括了两部分组成,但实际中往往没有那么多的特殊法律规定,双方也难以协商一致,这也就导致大多数案件中第2点赔付很难获得,或者获得很少,就是因为法定,少;意定,达不成。
所以最重要的问题还是:我的损失是多少?或者说,我能证明的损失是多少?没错,言外之意就是不能证明、以及没有证明的损失是无法获得赔偿的。法官不是律师,必须保持中立,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审查是否合理,但没有提出的要求法官也不会主动提示当事人追加。诉讼中有可能会涉及到有财物损毁赔偿金、折旧费、合同违约金、期待利益赔偿金、利息、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营养费、经济赔偿金、医疗器具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一系列极多的赔偿项目都包括在“损失”的范围之内,如果连有哪些损失可以主张都不清楚,如何能保证自身权利?
受害人索赔要做的是“加法”,将所有的损失结合法律规定之后相加,甚至在某些情形下可以多加,以最终之和提起诉讼。
从“加害人”的视角:我需要赔偿多少钱?
为什么将加害者带上引号,是因为有些情况的结果并非行为人本意,,只是从事实角度称之为加害人,最常见的就是交通事故案件,造成财产损毁或者人员伤亡并非出于司机的本意,再比如失火案、水管破裂引发的邻里纠纷等情形。所以此处的“加害人”只代表行为人在事件当中的身份,不代表行为人的主观善恶。
加害人的工作相比与受害人相对较少,由于受害人已经提起诉讼,加害人的主要工作是对于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做出回应,分为两个方面:
1. 要求的赔偿项目是否合理;
2. 要求的赔偿标准(金额)是否合理。
法院最终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加害人要做的是“减法”,根据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寻找和反驳要求存在中不合理、不合法的部分,将之排除掉。
【维权过度行为】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顺带说一下,法律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同时,也要限制部分受害人进行“过度维权”,过分的过度维权在民间用语中俗称“讹”,而更过分的过度维权会有触犯敲诈勒索罪的风险,此时受害人的身份已然转变为了加害人。
不过不用担心,公民的行为究竟是维权过度,还是敲诈勒索,立法者有着充分的考虑和极其严格的规定。
首先,立法者明白民众不懂法律,无法做到将正常维权和过度维权作出精确的区分,所以刑法在是否犯罪的问题上给民众预留了足够的空间,真的是足够的空间(可以参照上图的假想力度而且只会比这个力度要大);其次,构成敲诈勒索罪不单单是以金额为唯一衡量标准,也包括维权方式、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考量,即使不懂法,只要是个普通的公民,哪怕是得理不饶人,也不会动辄以犯罪处理;再次,如果实在拿捏不准尺度的话,打个电话咨询一下,5分钟之内就可以解决问题避免风险。
最后,愿在座的各位都用不上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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