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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律师,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18年,专注于刑事领域案件研究,团队成员皆为执业十五年以上专业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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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长时间可以删除“失信人名单”

作者:刘超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32次举报


前不久一顾问单位负责人在外地打电话说突然买不了高铁火车票了,在去程时还没有问题,回程却被限制购票了,让我赶紧帮忙查查是什么情况,我知道该顾问单位有一个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16年在北京一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并执行,2017年度执行完毕,该单位是被执行人,只是当时其没有在意,因为其是法定代表人,所以被该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其已经履行完执行义务了。我随即一番折腾,前后二天才算是联系到法官,法官倒是帮忙,就是该案件造成的后果,但据法官说当时就撤销失信信息了,这次是什么原因法官也说不清楚,需要等查询明白才能解决这个问题,法官的这个回答有点让人无措!可该哥们只有另想其他交通工具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已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7年1月16日进行修正。该规定对执行工作的效率提高毋庸置疑,对法院执行工作而言意义重大,也使多年未能执行终结的案得以结案,维护了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执行工作纷繁复杂,每个案件各有特点,实际上一纸判决书有时并不能达到息讼的目的,即使执行完毕,但纠纷可能仍然存在,但这不是本文要说的内容,本文主要想说的是在执行义务履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如何保障在第一时间内撤销影响被执行人权利的失信人名单问题,并避免突发事件给曾经的被执行人造成的不便。

首先,请记住:人民法院删除失信信息的时间是三个工作日,而且是应当,而不是可以,没有灵活适用的空间。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因此只要具备以上情形之一的,执行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但,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其次,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即该规定对人民法院如没有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的追究责任有点模糊。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信息的,参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所以啊,你若是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经历,那只能请你及时查询,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避免给你的工作、生活等带来不便。这里面有很多问题,有时并不是执行法官不作为,比如由于执行系统、机器设备等出现问题,导致删除信息滞后,都可能给你的出行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一句话,自己的事多关注。

 

最后,我们认为,为防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出现操作失误,或出现因系统故障及信息滞后而给被执行人带来的突发状况,人民法院应与失信配合部门(航空、铁路、电信等部门)建立应急机制,及时解决执行工作中给当事人带来的小麻烦,避免带来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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