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德才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17日 10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食品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四川XX律师。
被告:李X1、李X2
审理经过:
原告某食品公司与被告李X1、李X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 月 12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依 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李X1、李X2到庭参加诉 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某食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X1、李X2返还矿泉水水桶3000个;2、被告李X2支付矿泉水水费8000.00 元及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按LPR2021年9月的标准,从 2021 年7月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 诉讼请求1为:被告李X1返还矿泉水水桶1742个,被告李X2返还矿泉水水桶1000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其一被告李X1提供的自称矿泉水桶结算材料,没有原告盖章、财务人员签名,原告也不认可。本院对此不予确认。其二被告李X1经手转让合伙业务,留给被告李X2使用矿泉水桶,此为己方权利处分,合同效力不能及于原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李X1应履行合伙义务,返还矿泉水桶。其三被告李X1自称与原告的肖X对矿泉水桶议价处理,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因此,返还矿泉水桶数量应确定2742个。原告现主张被告李X1返还1742个矿泉水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 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李X2返还矿泉水桶、支付矿泉水费及利息 的问题。其一,如前所述,被告李X1经手转让合伙业务与被告 李X2,留给被告李X2使用矿泉水桶,此为已方权利处分,双方的合同效力不能及于原告,也即原告不应享有被告李X1、李X2之 间的权利。再者,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江XX水业转让协议》、《关于某食品公司空桶收回说明》不足以证明与 被告李X2建立了基于买卖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配送发货表,被告李X2持有异议,认为不是自己签名。 该配送发货表上的相关人员签名原告也不能完全确认身份,个别 签名名字也无法辨识。该配送发货表上虽载明了XX、冰爽矿泉 水及水桶数量,但数量多少原告未作统计。XX、冰爽矿泉水单 位价款也未作记载,本院也要求原告休庭后统计提交,原告也同 意,至今原告也未提交。同时,被告李X2也辩称其与中江XX水 业的另一个叫唐X的人签了一个协议去经营中江XX水业。原告 主张返还矿泉水费8000.00元没有事实依据,谈不上给利息。根 据以上评判、分析,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李X2之间未建立基于买 卖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合同关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李X2返 还矿泉水桶,支付矿泉水费及利息,缺乏事实依据,有悖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X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某食品公司返还矿泉水桶1742个。
二、 驳回原告某食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李X1负
1年
540分 (优于70.83%的律师)
一天内
11篇 (优于93.0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