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某贸易公司原本是中铁八局某高速公路项目砂石料的中间供应商,与上游企业国际物产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2023年2月16日,某贸易公司与某工程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该协议的核心内容是:某贸易公司将其在《采购合同》中的供货权利和义务,以18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某工程管理公司。协议签订后,某工程管理公司需自负盈亏,接手后续的供货、收款等事宜。然而,某工程管理公司在支付了某贸易公司股东张三50万元后,剩余130万元款项迟迟未付。其理由是,签约后项目方很快停止了采购,导致其合同目的(预期获得上亿元供货订单)完全落空,认为某贸易公司违约,故拒绝支付尾款并反诉要求解除协议、退款。某贸易公司遂委托李XX律师及其同事张XX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某工程管理公司支付剩余130万元项目款及利息。法庭上,双方交锋激烈。某工程管理公司辩称,签约时未见到有签章的原合同,且某贸易公司未妥善移交上下游关系,甚至截留了应付给上游供应商的货款,导致交易链条断裂,是某贸易公司违约在先。对此,李XX律师团队在诉讼中精准地抓住了几个关键点进行抗辩和举证:论证合同有效性:主张《合作协议书》本身合法有效,某贸易公司已依约将项目“转让”,完成了己方主要义务。厘清风险归属:指出原《采购合同》中采购量仅为“暂定”,且协议明确约定项目风险由某工程管理公司自行承担。项目方因自身原因停止采购,属于商业风险,并非某贸易公司违约所致。锁定付款事实:对于某工程管理公司声称向“李X”(化名,原名俄俄伍哈)等人支付的另外50万元,李XX律师团队成功主张该款项并非支付给某贸易公司,不能抵作合同款,从而将欠付金额牢牢锁定在130万元。
三、判决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了原告方李XX律师等人的主张,认为:《合作协议书》有效,某工程管理公司应依约支付对价。某工程管理公司主张的某贸易公司违约并导致其合同目的落空,证据不足。项目采购终止的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某工程管理公司向案外人支付的50万元,无法证明是代某贸易公司收款,不能认定为履行本案合同付款义务。据此,法院判决:某工程管理公司向某贸易公司支付合同款130万元。某工程管理公司以1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支付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驳回某贸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保全保险费)。
四、案件启示
本案并非简单的货款追讨,而是一起典型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引发的纠纷。李XX律师及其团队在本案中的出色工作,主要体现在对复杂合同关系的清晰梳理、对合同风险条款的精准解读,以及对关键事实(付款对象)的成功辨析上。他们的代理意见被法院全面采纳,成功帮助委托人抵御了对方关于“合同目的落空”和“对方违约”的抗辩,确保了这份价值180万元的“转让”对价得以兑现。此案也警示企业在受让类似项目或合同时,必须对原合同条款(特别是数量、价格、风险条款)有清醒认识,并明确约定转让方的协助义务与违约责任,切勿盲目乐观估计商业前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