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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称领导为老太太被开除,是违法辞退吗?

作者:程金环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08次举报

今年3月12日,某公司部门经理张某接到了被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辞退理由之一是因为他在与同事微信私聊时,称53岁的公司女领导李某为老太太。张某不服公司的决定,便申请劳动仲裁,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又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两万七千余元。

公司属于违法辞退吗?

首先老太太这个词是不具有任何侮辱性或者贬低性的含义的,其次张某在这么称呼领导的时候是在私下与同事聊天时进行的,所以其行为并没有造成什么大范围的不良影响;至于后续聊天记录曝光引发关注,那也不是张某主动曝光的,所以总体来说他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什么不良影响,因此公司就将其开除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为此赔偿张某。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具体来说,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单位需要支付给劳动者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则需要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公司不肯赔偿怎么维权?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基于友好协商,再次就赔偿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第三人调解,或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公司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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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天津-津南区
  • 执业单位:天津助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破产清算、法律文书代写、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