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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怀孕日期有蹊跷,男子诉请返还三金及彩礼!

作者:程金环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534次举报


男子孙某与荆某是情侣,荆某怀孕后,孙某按照当地方风俗,将彩礼等共20余万和金器交付荆某。谁知体检时孙某发现荆某的怀孕日期比双方发生关系的时间要早,二人因此取消婚礼,孙某索要彩礼未果遂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荆某退还彩礼13万以及金器。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并未共同生活的或是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孙某和荆某只是按照当地风俗举报了订婚仪式,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符合法定的退还彩礼情形,孙某要求荆某退还彩礼具有法律依据。

孙某虽然总共给了荆某20万元,但这20万元中并非都是彩礼,只有16.8万元属于彩礼,另外虽然孙某和荆某尚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两人已经共同生活在一起,故最终经过调解,荆某退还彩礼13万以及金器。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应该具备一定条件,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其中一条,法院就应该支持。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归还彩礼?

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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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天津-津南区
  • 执业单位:天津助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0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破产清算、法律文书代写、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