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金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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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签订的维修(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发布者:程金环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5日 2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张XX,男,住津南区双桥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天津XX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双桥XX东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XX。

法定代表人:张XX,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天津XX实习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双桥XX东嘴村村民委员会会(以下简称“东嘴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2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委托代理人程XX,被告东嘴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房屋维修费119,697元,垫付税费1,533.2元及利息23,755.53元,共计14,985.73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00年开始承揽津南区双桥XX东嘴村村委会集体房屋修缮工程,维修款一直不定期结算至2021年2月24日,至今尚欠原告房屋维修款119,697元及开具税票所垫付的税费1,533.2元,共计121,230元未支付给原告,原告承揽上述项目工程后进行施工,于2017年12月前全部竣工,被告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至今被告尚欠原告人工及材料费119,697元未支付。经多次索要未果,诉至贵院,请求判如诉讼请求。

东嘴村委会均辩称,请求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1. 原告诉请的维修费被告已经全部支付完毕,不存在欠付情况。

  2. 原告诉称的垫付税费应当按照规定由原告自行向税务部门办理退税手续,而不应该向被告进行主张;

  3. 利息,因为被告不欠付款项,故原告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且双方并未有约定款项的支付时间,即使存在欠款,欠款的利息应该按照原告起诉主张权利时进行起算。

庭审中,东嘴村委会陈述:2019年3月15日支付了30,000元,2020年1月20日支付了22,640元,2020年11月17日支付了20,000元,2021年2月24日支付55,800元,以上累计128,440元。张XX陈述:2019年3月15日支付的30,000元、2020年1月20日支付的22,640元系向张XX支付2015年工程款,有村委会证明、发票予以佐证。2020年11月17日支付的20,000元,2021年2月24日支付的55,800元,系向张XX支付2018年工程款,有施工合同、发票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自2000年开始,原告张XX承揽东嘴村委会集体房屋修缮工程,维修款不定期结算,因2016年的工程款59,866元、2017年的工程款59,381元始终未支付,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维修(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东嘴村委会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有张XX提交的被告加盖公章的证明、发票、两名被告原党支部书记及主任、被告现任党支部成员出庭陈述证言等予以证实,事实清楚,内容确实充分,故被告应当支付工程款119,697元。被告所述已支付的128,440元,因张XX提交了其他的合同、发票予以佐证,且金额一致,能够证实并非支付本案所诉的2016年、2017年工程款,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针对张XX主张的利息、退还税金,采纳被告抗辩理由,即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故无从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而税金亦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津市津南区双桥XX东嘴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张XX房屋维修款119,697元;

二、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1,6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253.03元,由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双桥XX东嘴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346.97元。

程金环律师:专职律师,自开始执业以来,凭借着娴熟的法律知识,强烈的责任心,治事勤勉的工作精神和严谨的工作态度,运用自己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津南区
  • 执业单位:天津助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