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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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读及实务应用(一)上

作者:丁建军律师时间:2026年07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次举报
2026-07-08

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并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从“开门杀”到“好意同乘”,从超龄劳动者误工费到非机动车保险,这既是守护群众出行安全的坚实法治保障,也是我们法律从业者应当深入研究的重要司法规则。丁建军律师表示,本系列文章将结合最高法发布的6个典型案例对这部新规进行逐条讲解。

一、机动车租赁、借用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生活中,将车辆借给或租给朋友、同事的情况并不罕见,尤其是还有需要靠租赁营生的公司,实践中,车主以及租车公司成为被告也是层出不穷。那么如果出了事故,究竟应该谁来赔?

典型案例:

案例1: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在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与冯某、张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冯某同桌饮酒后,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交与冯某驾驶。驾驶过程中,冯某超速行驶,与李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冯某弃车逃逸。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冯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张某某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冯某、张某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冯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冯某饮酒,仍将自己的机动车交与冯某驾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冯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某保险公司就相关免责条款已尽提示说明义务,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冯某赔偿李某,其中40%由张某某与冯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条文出台背景:旧规则司法适用痛点

《民法典》第1209条仅笼统规定车主有过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未明确该责任属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还是按份责任,长期造成各地裁判尺度不统一:部分法院只要车主存在轻微过错即判令全额连带赔偿,加重车辆所有人风险;部分案件混淆责任边界,受害人重复获赔、超额获赔;车主垫付全部赔偿后,向驾驶人追偿缺乏明确裁判依据。

丁建军律师梳理多年办案经验发现,此前接待大量当事人咨询,核心困惑均集中在“借车出事我要连带赔钱吗”“垫付费用后能不能找司机要回来”,本次《解释(二)》第一条专门细化该条款,统一全国裁判标准,厘清车主、使用人、保险公司三方责任边界。

丁建军律师轻化工大学本科毕业,执业于四川亦知舟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等多领域颇有建树,办案有独特策略,成效显著,总办案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攀枝花
  • 执业单位:四川亦知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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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120********96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