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新闻引发广泛关注:某地一项总投资35.21亿元的省级重点水利工程,开工17年仍未竣工。更令人震惊的是,工程主要投资方当年竟是靠一张伪造的8.5亿元银行存款证明通过招标验资的。
据报道,2023年10月,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涉嫌伪造金融票证案对该案立案侦查。涉及该工程的两名关键官员——某市原副市长伍某和某省水利厅原副厅长彭某,已分别因受贿获刑。
围绕这一事件,至少涉及以下几项法律问题,丁建军律师就和每一位关注公共工程的人来了解一下这个事情可能会触犯的法律。
一、伪造存款证明,涉嫌什么罪?
根据报道,涉案主体在标书中出具了一份盖有银行公章的存款证明,显示其账户存款余额为8.5亿元。但十多年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向广州银行东圃支行发函查询,银行回函显示:同一账号、同一天的实际存款余额仅为5000万元,且银行确认从未签发过上述8.5亿元的存款证明。真假之间,相差17倍。
这一行为可能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银行存款证明属于银行存单类金融票证。伪造8.5亿元存款证明用于投标,涉案金额巨大、造成后果严重,一旦罪名成立,可能面临“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
二、花钱请人“陪标”,涉嫌什么罪?
据新闻报道,公安机关在调查中还发现,该项目招标过程中,某某案涉四家投标单位均未实际参与投标,但四家单位缴纳的共计300万元投标保证金,全部由同一账户分别转出。公安机关据此认定该项目招标存在串通招投标的重大嫌疑。
这一行为可能涉嫌“串通投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自己出资请人陪标,人为操纵投标结果,不仅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更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三、用假材料骗取中标,法律后果是什么?
案涉主体本身并不具备招标公告要求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它通过拉有资质的国企入伙、伪造存款证明等方式,最终拿到了项目。
这种行为在《招标投标法》中被称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法律后果非常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属于弄虚作假行为。第六十八条规定,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简单说:用假材料中的标,中标本身是无效的,还要赔钱,严重的还要坐牢。
四、官员收钱“帮忙”,可能构成什么罪?
报道显示,韩某通过“特殊方式”与某市原副市长伍某、某水利厅原副厅长彭某沟通后,才得以与国企成立联合体投标。
这可能涉及“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官员利用职权为商人“开绿灯”、收受好处,不仅败坏政风,更让公共工程沦为权力寻租的牺牲品。
一张伪造的存款证明,竟然撬动了35亿的省级重点工程,何其荒谬;17年的烂尾,透支的是公共信任。
丁建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