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用工企业即便一审败诉,仍会通过上诉程序拖延时间,反复以 “临时劳务、按天计酬” 为由否定劳动关系,试图逃避用工责任。二审审理节奏快、争议焦点集中,如何守住一审胜诉成果、精准回应对方全部上诉理由,是这类案件应诉的核心难点。本文站在代理律师第一视角,完整复盘本次劳动争议二审案件,拆解从接案研判、应诉准备到终审落槌的全流程,分享劳动争议二审维权实操技巧。
一审胜诉后企业提起上诉,当事人担心改判,丁建军律师接下二审应诉委托
此前,西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已判决确认西昌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包先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了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胜诉后,公司不服判决,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同时认为一审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认定错误,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当事人包先生拿到上诉状后顾虑重重:一方面担心二审法院改判否定劳动关系,导致前期维权前功尽弃,影响后续工伤待遇主张;另一方面也对企业反复拖延程序的做法感到被动。为守住胜诉成果,包先生继续委托丁建军律师代理本案二审程序。
公司的上诉理由主要围绕四点展开:一是主张包先生不受考勤、绩效制度约束,工作群仅为劳务沟通,不具备管理从属性;二是主张按日计酬、按实际天数结算,符合劳务报酬特征而非劳动关系固定工资;三是主张副厨师长的微信留言仅为人道关怀与协商意向,不能作为劳动关系认定依据;四是主张包先生受伤后未再提供劳务,劳务关系已自然终止,一审认定存续期间错误。
接手案件后,丁建军律师第一时间开展三项专业工作:
上诉理由逐项拆解研判:针对对方四项上诉主张逐一梳理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明确 “计薪方式不决定用工关系性质”“基层管理人员履职行为对单位具有约束力”“因工受伤不当然导致劳动关系终止” 等核心抗辩逻辑,精准锁定二审两大核心争议焦点 —— 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何认定。
证据体系巩固优化:基于一审已形成的完整证据链,针对上诉状提出的异议点补充强化论证逻辑,重点梳理工作群指令记录、工资支付周期规律、管理人员身份与职权对应关系等证据,形成针对性的二审答辩证据体系,确保事实认定层面无懈可击。
应诉方案精准制定:明确二审核心应诉目标 —— 守住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认定,同时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认定做好充分说理准备;撰写完整书面答辩状与代理意见,预判法庭询问重点,做好书面审理与询问审理的双重应对方案。
梳理完全部事实与法律依据,丁建军律师明确本案核心优势: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劳动关系成立的三项法定要件全部满足,对方上诉未提交新证据,核心主张均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无法推翻劳动关系定性;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部分,需结合在案聊天记录的时间节点向法庭进一步说明。2026 年 5 月案件经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二审应诉工作正式启动。
对方当庭抛出多项抗辩理由,依托完整证据链与精准法律适用,当庭夯实全部胜诉事实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开庭时间定于 2026 年 3 月 9 日。开庭前丁建军律师提前完善答辩状、证据目录、代理词,预判原告方可能提出的全部抗辩理由,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庭审当天,原告西昌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应诉,双方围绕 “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展开完整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
很多人会担心,企业刻意规避用工责任、拿出单方制作的证据反驳,会不会导致事实无法查清、诉求不被支持?结合本次办案经验,丁建军律师分享两点实操经验:
第一,庭审制胜的核心是精准拆解对方抗辩,用闭环证据逐一推翻核心主张。 庭审中,原告方围绕 “临时劳务关系” 提出多项抗辩,丁建军律师依托整理完成的证据链,逐一精准回应:
· 针对原告主张 “双方约定按日计酬,无建立劳动关系合意”:当庭出示工资转账记录,结合实际用工时长与报酬金额,佐证双方约定月工资 4800 元的事实,明确计薪方式并非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分标准,劳动者长期稳定在岗、接受统一管理,已具备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
· 针对原告主张 “劳动者工作自主性强,不受规章制度约束,工作群仅为劳务沟通”:当庭提交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安排沟通凭证,证明劳动者日常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均由公司管理人员直接安排,除本职后厨工作外,还参与公司安排的装修、杂务等其他工作,完全符合劳动关系下的人格从属性与管理从属性特征,并非独立提供劳务。
· 针对原告主张 “管理人员的慰问承诺属人道关怀,并非对劳动关系的确认”:明确指出相关表述是劳动者受伤后,公司副厨师长主动作出的 “休养期间工资照常发放、伤愈后回岗上班” 的履职承诺,并非和解协商过程中的妥协表述,基层管理人员作出的用工管理相关承诺,属于职务行为,能够佐证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状态。
所有证据相互印证,不存在孤立孤证,完整还原了用工全过程的事实,直接推翻了原告方的全部抗辩理由。
第二,紧扣法律条文要件,锁定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定依据。 法庭调查结束后,丁建军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原被告双方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原告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提供的劳动是原告餐饮业务的组成部分,完全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原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属于自身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不能据此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受伤后未提供劳动,是因工受伤所致,且公司已承诺休养期间工资照发,劳动关系应当持续存续至申请仲裁之日。
庭审全程,承办法官对我方证据的完整性、逻辑链条予以认可,全部案件核心事实均依据我方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要件,原告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西昌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与包先生2025 年 2 月 21 日至 2025 年 7 月 29 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仅作法律知识宣传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丁建军。
丁建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