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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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倒料拇指被砸-丁建军律师三份证据锁定劳动关系为工伤认定扫清障碍

发布者:丁建军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07日 57人看过 举报

2026-09-07

律师观点分析

2025年4月,黄先生经人介绍来到布拖县乐安镇补莫村的一处矿山工地,从事“运矿倒料操作工”。工地上机器轰鸣,班组长刘某某负责安排日常工作、传达指令。黄先生每天按指定区域倒料,严格遵守工地安全规范,工资标准明确——一天300元。

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甚至不知道公司全称叫什么。黄先生唯一知道的,就是工地上立着一块告示牌,上面写着“四川仁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6月12日,灾难猝然降临。黄先生在操作放料斗开关时,料斗突然转动,他的右手大拇指被重重压住。工友急忙将他送往医院,雷波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右拇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

伤情稳定后,黄先生试图找“老板”讨要说法。班组长刘某某推说“找公司”,公司在哪里、联系人是谁,一概不知。层层推诿之下,这位在工地上挥汗如雨的倒料工,连最基本的劳动关系都无法证明。走投无路之际,黄先生来到了四川亦知舟律师事务所,找到了丁建军律师。

丁建军律师接手案件后,深知这类“无合同、无社保、无工牌”的“三无”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案件,最大的难点在于证据不足。用工单位往往以“不认识这个人”“不是我们请的工人”为由一推了之。

丁建军律师没有停留在口头主张,而是亲自指导黄先生系统梳理手头每一份碎片化信息。功夫不负有心人,丁建军律师锁定了三组关键证据:

第一,施工现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告示牌上赫然写着用工单位为“四川仁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丁建军律师以此锁定用工主体,直接击破被申请人“不知此人”的辩解。

第二,银行账户明细清单。 流水显示黄先生的工资系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转账发放,付款方为四川仁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丁建军律师指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建筑行业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的重要制度安排,付款主体的指向性极为明确。

第三,施工照片与病历相互印证。 现场施工照片中的环境与黄先生受伤场景一致,病历记载“劳动时被重物压伤”与工地事故高度吻合,丁建军律师将其串联成完整的证据链。

庭审中,被申请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任何证据。丁建军律师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明确指出与争议相关的考勤、入职登记等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

2026年7月1日,布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申请人缺席,丁建军律师代表黄先生充分阐述了事实与法律依据。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要素——主体资格、从属关系、劳动性质——在本案中均已具备。申请人提交的维权告示牌、账户明细清单、施工照片及病历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反驳,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026年7月,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申请人黄先生与被申请人四川仁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布拖分公司之间自2025年4月1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丁建军律师在此案中,仅凭一张告示牌、一份银行流水、几张照片和一本病历,就为“三无”劳动者锁定了劳动关系。裁决书的生效意味着黄先生可以据此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后续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待遇等赔偿项目才有了主张的法律基础。

从矿山工地的意外受伤,到仲裁庭的庄严裁决,丁建军律师用扎实的证据组织和精准的法律适用,帮助一位普通劳动者迈出了维权路上最关键的一步。丁建军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入职时务必留意工地的维权告示牌,保留工资转账记录,这些都是维权时的“护身符”。

丁建军律师轻化工大学本科毕业,执业于四川亦知舟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等多领域颇有建树,办案有独特策略,成效显著,总办案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攀枝花
  • 执业单位:四川亦知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离婚
四川亦知舟律师事务所
1510120********96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