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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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无人认-四川丁建律师破局“用工主体责任”解决工伤赔偿纠纷

发布者:丁建军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07日 25人看过 举报

2026-09-07

律师观点分析

2025年3月30日,盐边县新九镇菠萝箐组“盐边钒钛产业开发区钛材加工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场平工程”工地上,挖掘机轰隆作响。普工龚先生像往常一样在现场作业时,不慎被挖掘机撞倒。剧烈的疼痛让他当场倒地不起,被工友紧急送往医院。

诊断结果令人揪心:腰椎骨折、腰骶横突骨折、肋骨骨折——多处重伤。

然而,更让龚先生感到寒心的是后续的维权之路。他不知道自己该找谁负责——发工资的是工地管理员姚开华,姚开华的上家是王某,而工地现场挂着的是“盐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牌子。层层转包之下,究竟谁该为他承担用工责任?

2025年8月,龚先生向盐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建工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10月14日,仲裁委以“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为由,裁决驳回其全部仲裁请求。

走投无路之际,龚先生找到了四川亦知舟律师事务所的丁建军律师。

丁建军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了全案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考勤表、现场照片、通话录音——虽然材料零散,但丁建军律师敏锐地发现了一个关键突破口:本案不宜走确认劳动关系的老路,而应转向“承包人、被挂靠人用工主体责任”的诉讼策略。

丁建军律师分析认为,建工集团公司作为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王某,而龚先生正是王某招用的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承包人将业务转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人时,该个人招用的劳动者有权请求承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然而,维权的道路并不平坦。丁建军律师代理龚先生向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曾以程序问题裁定驳回起诉。丁建军律师毫不气馁,果断提起上诉。2026年2月13日,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

诉讼过程中,丁建军律师还成功申请追加王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通过证据锁定了建工集团公司现场管理人员黄毅的具体职责,进一步完善了用工管理的证据链条。

2026年3月,盐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建工集团公司辩称“不清楚原告受伤情况”“不是公司请的工人”,但丁建军律师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王某明确让原告“找建工集团公司”;考勤表、转款凭证、现场视频等证据相互印证,清晰还原了原告在被告工地实际提供劳动的事实。

更为关键的是,法院在审理中指定被告提交案涉工程相关施工合同,建工集团公司至判决作出时均未提交。丁建军律师据此主张被告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2026年3月底,盐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盐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龚先生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法院在判决中特别指出,本案维权已历经数个程序、历时较长,丁建军律师坚持为当事人争取实体正义的努力,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如我在诉、防止程序空转、尽量实体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理念。丁建军律师以专业和坚持,帮助一位在层层转包工地受伤的劳动者,找到了维权的方向。

丁建军律师在此案中的诉讼策略调整、上诉坚持与证据组织能力,为同类建筑行业劳务纠纷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实务参考。判决为龚先生后续申请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扫清了最关键的法律障碍。

丁建军律师轻化工大学本科毕业,执业于四川亦知舟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等多领域颇有建树,办案有独特策略,成效显著,总办案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攀枝花
  • 执业单位:四川亦知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离婚
四川亦知舟律师事务所
1510120********96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