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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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建军律师:二审受托接手案件,梳理上诉材料锁定应诉核心思路

发布者:丁建军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8日 128人看过 举报

2026-07-08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审被告张某不服全部核心判项,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项上诉请求直指一审关键内容:变更两名婚生女抚养权、重新分割按揭车辆、撤销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全部诉讼费用由谢某承担。谢某担心二审改判,随即找到丁建军律师,委托丁建军律师作为其二审代理人参与本案。

正式接受委托后,丁建军律师第一时间调取完整一审卷宗、一审判决书、张某书面上诉状,全面梳理双方全部事实与争议点,快速厘清本案三大核心二审对抗焦点:子女抚养权归属、夫妻共同按揭车辆分割、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应当撤销。同时注意到一个关键前提:其并未参与一审阶段,所有案件事实、证据、庭审陈述均依托一审卷宗材料核实,不能凭空补充新事实,应诉策略必须立足于已有卷宗证据,不贸然提出全新事实主张。

通读上诉状,丁建军律师归纳出张某全部上诉逻辑:其一,两名女儿自幼由其独自照料,父亲长期外出务工,应当由她抚养子女,或双方各抚养一人;其二,案涉轿车属于婚内共同财产,一审直接全部判归谢某明显不公,应当平分;其三,自身已道歉,第三者赔付谢某6000元,再判决1万元精神赔偿金额过高、依据不足。

结合卷宗证据,丁建军律师提前预判对方上诉存在三处致命法律缺陷,据此搭建整体应诉框架:

第一,抚养权层面:两名子女均已满8周岁,一审庭审中已明确自愿跟随谢某生活,分居后长期由谢某照料,对方无证据证明跟随父亲不利于孩子成长;

第二,车辆分割层面:女方存在婚内重大过错,分居后全部车贷由谢某独自偿还,子女由谢某抚养,车辆归其所有更符合实际使用需求;

第三,精神赔偿层面:第三者赔偿与配偶离婚损害赔偿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抵扣,女方婚内出轨属于法定重大过错。

此外,卷宗显示案涉农村自建房涉及案外人、6万元共同债务双方争议巨大,一审均未处理,该两部分并非二审审理范围,无需投入过多抗辩精力。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二审独任制、书面审理,不开庭,仅以阅卷、询问当事人方式审理,因此丁建军律师重点准备书面答辩意见,同步整理卷宗内关键证据清单,标注对应法条,便于承办法官快速查阅采信。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真实案例编写,当事人信息已做隐私处理,仅作法律知识宣传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丁建军。

丁建军律师轻化工大学本科毕业,执业于四川亦知舟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等多领域颇有建树,办案有独特策略,成效显著,总办案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攀枝花
  • 执业单位:四川亦知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20********9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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