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 264 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 1000 元以上,或 2 年内盗窃 3 次以上,就需承担刑责。武汉学生小张多次偷室友笔记本电脑,累计价值 1.2 万元,被判有期徒刑 1 年、缓刑 2 年。可他在缓刑期内又盗窃同学校园卡消费,最终被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 2 年。
校园里他人遗落的手机、校园卡,绝非 “无主物”。捡到后应及时交保卫处,借用同学物品也要明确归还时间,避免 “借用变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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